湖北省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时间、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等规定已经通过下文进行了说明。此前有疑问的朋友,欢迎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标准按照上年度湖北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实行城乡统一。目前低于全省统一基础标准的地区,调整至全省统一水平;高于该水平的,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武汉市各区现行发放标准均高于全省统一基础标准,因此暂维持现有水平;待全省基础标准逐步提高并覆盖后,再按全省统一基础标准执行。
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每年上半年4月、下半年10月前各发放一次。
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湖北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
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当地县级兵役机关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组织发放。
1.义务兵提供资料并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
2.采集信息
3.信息交换
4.发放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