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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2025

作者:whycl 时间:2025-01-07 10:13:18

这次主要和各位介绍,目前武汉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此有疑问的网友可以直接查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三)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二、津贴待遇

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数

1、津贴天数:

a.正常分娩按128天计发;

b.难产的,增加15天,按143天计发;

c.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d.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30天计发;

e.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按45天计发;

f.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

2、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a.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b.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c.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假津贴

配偶生育分娩且符合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1、计算公式:

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数

2、津贴天数:

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保障待遇:

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每个孕周期额度为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职工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且不设起付标准。

注:武汉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2%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89%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6%

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居民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且不设起付标准。

(三)生育服务医疗保障待遇: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保相关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执行;发生的门诊流/引产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定额900元/次支付。

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以及流/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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