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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最新政策一览2024

作者:whycl 时间:2024-09-09 09:00:53

9月6日,武汉市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促进医养服务融合发展等,详情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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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成立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建立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之间的服务转介衔接机制。完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日间照料、助餐供应、上门护理等功能。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农村养老设施提档升级,拓展生活照料、助餐供应等服务,支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到2025年底,各区成立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设施等级评定率达到90%,农村养老设施覆盖率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发展社区为老服务。以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为载体,推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开展完整社区建设,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推动物流配送、智能快递柜、蔬菜直通车等进社区。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支持老年教育纳入社区养老服务基本内容。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推动康复辅助器具进社区、进家庭。推进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科学设置街道(乡镇)、社区(村)级养老顾问,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指南等便民服务。到2025年底,全市养老顾问服务实现全覆盖,50%的街道(乡镇)建有老年学校。(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老干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居家照护能力。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作用,落实家庭子女护理假制度。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实施细则,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以及养老机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支持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完善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服务机制。推进150个既有小区居家适老化改造试点。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惠民化改造。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聚焦老年人刚性需求,整合改造现有资源,因地制宜增设一批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通过支持设施场地建设、建立综合奖励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等措施,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提质扩面。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全覆盖。到2026年,街道(乡镇)幸福食堂、中心城区社区老年助餐点、小区老年助餐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五)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优先满足兜底保障需求。鼓励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或者探索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加快推进特困供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农村福利院转型发展,有意愿的失能特困人员实行区级集中照护。发展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服务。到2025年底,各中心城区至少建设1所失智老年人养护院或者开辟失智老年人养护专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发展普惠型机构养老服务。支持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将闲置、低效的国有资产转型发展为养老设施。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引导市场主体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推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满足有集中照护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医养服务融合发展

(七)推动医养服务向居家延伸。探索构建“医院—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家庭病床管理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试点,推动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家庭式签约和全周期管理为重点,建立多维健康干预模式,开展“点单式”个性化签约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依规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到2025年底,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5%。(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增强医养服务供给。实施社区医养能力提升行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毗邻建设、资源共享。鼓励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范围。到2025年底,各区至少有1家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拓展养老服务智慧赋能

(九)优化智慧医养平台功能。依托城市大脑大数据能力平台,探索建立医养数据共享主题库。依托“i武汉”城市码,升级优化“健康武汉”、“武汉养老”等智慧医养平台功能。到2025年底,全市健康、医疗、养老等领域基本实现数据互通、服务互联、信息共享,数据全量向大数据能力平台推送。(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推广智慧养老应用服务。探索建设智慧养老机构,持续推进全国人工智能养老社会实验试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在各类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形成一批智慧养老服务案例,打造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区)3个、企业6个、街道6个。(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数字服务适老化改造。开展数字适老化能力提升工程,通过简化界面、设置大字版等方式,推进互联网应用改造,保留涉及老年人高频事项线下服务。开展万名老年人智慧养老知识培训专项行动,引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基层老年学校设置面向老年人的智慧信息技术培训课程。到2025年底,用户量在全省排名前10的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移动终端程序及小程序完成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委老干局,市数据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银发经济产业发展壮大

(十二)培育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并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兴办面向不同收入人群的养老机构。探索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实际入住老年人床位数享受运营补贴机制。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在老年用品、适老化改造、智能技术应用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到2025年底,打造1家“康养+智慧网+养老”新模式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拓宽老年消费供给渠道。鼓励商场、超市等设立老年用品专区或者便捷窗口,打造一批让老年人放心消费、便利购物的线下商超。结合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引导电商平台、大型商超举办主题购物节,设立银发消费专区,发展子女线上下单、老人线下体验服务。探索搭建养老服务供应链平台。组织开展适老化产品研发和营养均衡配餐研究。依托大健康博览会、辅助器具展览会等展会,开展智慧养老产品和技术展示、智慧养老场景体验。到2025年底,各中心城区至少设置1个老年用品展示体验场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数据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深化养老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体育、家政、教育、健康、金融等行业融合发展,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等新模式,引导在汉金融机构推出差异化金融产品。到2025年底,推出老年旅游发展典型案例10个,拓展推广怀旧游、青春游等主题产品。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推进区域养老设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互认。(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要素保障落实落地

(十五)营造老年友好环境。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推进敬老月活动,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加大老龄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力度,落实完善老年人各项优待政策,优化老年人住、行、医、养等环境。建立“银发人才库”,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和信息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委老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政策要素支持。城市更新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验收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区民政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用于养老服务。支持在职医务人员、退休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开办诊所。医养结合机构中医务人员同等享有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推动不少于2所市属职业院校新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等相关专业。依法落实非营利性组织以及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实施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程,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到2025年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标率不低于70%。加强养老服务与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行业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推动联合执法、联合惩治。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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