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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政策一览

作者:whycl 时间:2023-12-22 13:47:20

近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具体政策内容,可以通过下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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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工作部署以及《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在我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渠道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身份甄别。

第三条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由个人自愿缴存,对其运作使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分项核算。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审核,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等业务均由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办理。

第二章 缴存和提取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托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应当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自身购房计划、资金状况、贷款需求等,自主选择缴存方式,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协议签订之日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协议自动解除,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

灵活就业人员自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账户状态变更等业务办理,参照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未发生提取、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享受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其账户结息额的10%。利息补贴列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缴存的,必须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或停缴手续,并按现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按现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本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以自由提取。

第三章 个人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首套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按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信用审核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六)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近一年内未提取过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的3%;

(九)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和其他城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三)不得高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10倍×缴存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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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均缴存余额计算方法为: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三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武汉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如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但合并计算后的可贷额度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均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该留存余额只能在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用于一次性冲抵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他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予以扣除。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纳入我市积分入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因就业情况变化,先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身份开立缴存账户的,可实现身份转换衔接,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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