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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23

作者:whycl 时间:2023-03-31 08:21:45

很多朋友并不清楚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那这次就准备和大家做个介绍,看看不同情况下的赔偿金额是怎样规定的。不过有些情况,各省市标准会有差异,还是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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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等规定决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江苏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3万元。各地不同。

【依据:《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决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江苏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各地不同。

【依据:《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五、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六、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七、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八、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九、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十、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十一、住院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也就是说评残前)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十二、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十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四、每月伤残津贴

此项只针对一至四级劳动者或部分五六级劳动者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五、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十六、供养亲属抚恤金(包含下落不明的劳动者)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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