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发布了《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将进一步减轻全市困难人员的医疗负担。具体保障内容已经在下方整理好,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来看看。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对象为武汉市认定的困难人员,根据救助对象类别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①基本医保主体保障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治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对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100%全额资助;
对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②大病补充保险
年度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医疗救助支出范围:
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
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
符合门诊慢特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
(2)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符合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具体疾病种类和救助比例如下: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性精神病等五类重特大疾病符合规定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其他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50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年救助限额按单病种最高年救助限额执行。
(3)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100%、80%比例救助
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70%、60%比例救助
(4)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一般疾病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4万元;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3万元。
(5)托底保障措施: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由请符合条件的,按照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①实行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
因病返贫预警范围:
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武汉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
因病致贫预警范围:
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武汉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
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对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
②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
建立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无法直接获得医疗救助的,可通过依申请方式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具体如下:
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
由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参照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依申请救助资金不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当年年度救助限额。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对未通过“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有效证件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按照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武汉市救助标准,未按照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