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可以延长吗?回原单位工作,是否还需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该怎么定?针对网友提出的热点问题,人社部已经给出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试用期期限。但变更后的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上限。
当然不用啦!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