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具体调整内容见下文。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中,增加或调整了以下贷款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1.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增加了当“账户存在欠费、欠税、行政处罚、账户冻结”时,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3.调整了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准贷记卡最近24个月的连续逾期(透支)和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要求。从原来的连续4期及以上或累计7期及以上,调整为连续3期及以上或累计6期及以上。
4.根据人民银行对个人征信报告数据以五年为周期进行更新的客观情况,将原来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的最长逾期月数达到6期及以上,准贷记卡最长透支月数达到6期及以上的不予受理,调整为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准贷记卡最近60个月还款记录显示,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达到1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为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风险,调整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征信审核标准。将先前规定的“该笔原商贷最近24个月还款记录最长逾期低于2期(含2期)且累计逾期次数在5次(含5次)以内的”审核标准,调整为“该笔商业住房贷款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无逾期记录”,以进一步提高转贷人的还款意识。
调整后的信用审核标准具体如下: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借款人及配偶)存在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以及个人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将不予受理:
1、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呆账、欠费、欠税、资产处置、行政处罚、账户冻结、保证人代偿” 和“强制执行记录”等情形的;
2、款、贷记卡逾期所欠款项尚未还清的;
3、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准贷记卡最近24个月还款记录显示,连续逾期(透支)达到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达到6次及以上的;
4、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准贷记卡最近60个月还款记录显示,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达到12次及以上的。
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被评定为B级和C级的借款人及配偶,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逾期记录,但未达到前述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在补充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等贷款资料后,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国家助学贷款有逾期记录,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还清的,在签署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后,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四)、借款人及配偶的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透支)记录超过前述规定条件,但全部因未缴纳年费所致,由发卡行出具相关证明后,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在遵循以上信用审核标准的同时,还应同时符合该笔商业住房贷款近12个月内无逾期还款记录(以人行征信报告为准)。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