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主体登记管理、存量房屋改造改建、房源发布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8日,市房管局官网发布《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对《通知》进行了政策解读。
《通知》共分为七条、三十二款,主要从主体登记管理、存量房屋改造改建、房源发布、网签备案、资金监管、纠纷调处、联合监管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一是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是要人员实名登记、且不低于两名管理人员持专业资格证书或定期参加行业专业基础培训。
三是要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经营范围为住房租赁的企业,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办理的原则,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四是要规范企业名称。
五是要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报告开业情况,并承诺自愿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等监管。
六是要采取“黑名单”制度,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是要部门联动,房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公示企业信息、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该条款在武汉市原有“N+1”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两项要求。
一是为进一步保证居住安全,要求各套房间必须配置灭火器及消防逃生包等消防设备。
二是既有商业、工业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改建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是发布前要进行房源核验。
二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
四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在房源展示页面标识出房源核验码。
一是制定并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
二是明确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是要求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向区房管部门报备。
二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或押金超过1个月的,租金、押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三是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四是住房租赁企业应每季度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统计报表信息。各区房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监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