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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装修房政策2021

作者:whmc 时间:2021-08-18 17:02:49

武汉市关于商品房精装房有哪些条规了呢,对于武汉拟出台新规精装房意见将会早日完善修装房各项利端,下面一起看下近期武汉发布的关于精装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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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装修房政策2021

近日,武汉市房管局和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全装修商品住宅管理。

鼓励开发商邀请业主代表分户验收

何为全装修商品住宅?和通常所说的“精装房”不同,是指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全装修指装修的范围,而精装指装修的档次和规格。

征求意见稿中,对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销售和公示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实施意见。其中,房管部门负责全装修商品住宅的预售许可、销售监管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以及竣工备案管理。

记者留意到,意见稿在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上,对优化全装修设计、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管控、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及分户验收制度、严把竣工验收关等五个方面提出要求,具体涉及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工艺样板、开展工地开放日等,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装修房屋质量评价、邀请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

装修标准不得使用“同等档次”表述

在备受购房者关心的销售和公示行为方面,意见稿提出加强预售管理、规范销售公示和规范合同签订。开发商在申请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应提交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交付标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同类型住宅应按统一标准进行交付。

同时,开发商在销售全装修商品住房时,销售现场和交付标准样板房的公示中,不得出现“同等档次”的表述。应使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数量等内容。

意见稿还要求,在强化监督管理上,建设、房管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销售、交付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对购房人合理诉求不主动协调解决、引起反复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有望有效改善和提升全装修房品质

中指研究院华中市场研究总监李国政表示,“本次意见稿出台的调控细则,相对比较系统全面,涉及商品住宅开发的全流程,与以往不同,从拿地规划时便要求统一报批,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房屋质量问题的发生。同时,在房屋销售处有一个细化,明确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数量等内容,说明职能部门切实在关注和保护老百姓的需求和利益。”

同时指出,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晰了监管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同时,针对购房者经常反馈的热点问题,对全装修商品住宅审核和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销售管理工作提出要求,既加强了对开发商的管理,有效改善和提升全装修商品住宅整体品质,又进一步保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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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市城建局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部门、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我市全装修商品住宅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界定全装修商品住宅

本意见所称全装修商品住宅是指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房管部门负责全装修商品住宅的预售许可、销售监管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以及竣工备案管理。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优化全装修设计。全装修商品住宅装修设计原则上应与建筑、结构、安装等专业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报审确有困难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先行受理审查土建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装修工程施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完成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全装修商品住宅设计单位应优化住宅功能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强化装修设计与土建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土建、装修设计一体化。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新报建的全装修商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与土建工程同步办理施工许可证,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可自行组织施工,也可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控。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健全质量内控机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部品进行验收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以及进场验收或复检不合格的部品、材料。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制度,装修施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要求现场制作施工工艺样板和实体样板,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工序交接检验和隐蔽工程验收管理,不得影响和破坏原主体结构及节能保温体系。对涉及建筑防水以及水、电、通风、空调、供暖等设备安装隐蔽工程实行挂牌验收制度,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四)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及分户验收制度。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发布质量信息,选择主体与装饰装修工程交接、安装工程隐蔽、分户验收等重要节点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并邀请购房人参加,对购房人反映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回告购房人。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针对全装修商品住宅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一户一表”验收记录,参验人员签字后张贴在每户业主室内明显位置。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装修房屋质量评价、邀请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

(五)严把竣工验收关。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全装修商品住宅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全装修商品住宅联合验收通过后,开发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规范销售和公示行为

(六)加强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应提交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交付标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同类型住宅应按统一标准进行交付。

(七)规范销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全装修商品住房时,应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样板房设置和交付标准的公示工作,销售现场和交付标准样板房的公示中,不得出现“同等档次”的表述。

(八)规范合同签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时,应使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数量等内容,并按照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将已售的房屋预签约并网签备案。

五、强化监督管理

(九)严格执法。建设、房管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销售、交付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督促开发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购房人合理诉求不主动协调解决、引起反复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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