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武汉热点 导航

襄阳新修停车规定明确管辖之责

作者:whnjj 时间:2021-06-04 09:24:04

随着出行车辆的增多,现在开车外出的停车难是很大的一个问题。甚至在停车位本来就少的情况下,还有些地方被擅自装上地桩地锁。近日,襄阳市新修改了《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4.jpg

近日襄阳市新修改了《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正式施行。不同情况下的地桩地锁,归属公安、城管、住建、消防四个部门予以执法处理。

新修订内容

一、按照修订办法,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在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四、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新修订办法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建设为停车楼或多层地下停车库时)或总建设用地面积(建设为停车场时)20%的附属商业面积。

道路停车的法规条款

一、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于道路停车的法规条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展开剩余部分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用户留言 联系我们

跟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