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规范标准,其中明确了领域地方标准级细则,针对范围及流程将在2021年1月14日施行,以下带来就是全部内容。

武汉市首个规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地方标准标准将于2021年1月14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共分为9大部分,对于各级实体平台,重点规定了平台设置及工作职责、管理和工作制度等要求,明确了平台间的运行衔接,规范了服务场所标识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平台管理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
在工作人员方面,从岗位、礼仪、工作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了平台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为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提供了指引。
其中在服务制度上,提出首问责任制,要求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应热情接待,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办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根据来访事由,引导服务对象至相应部门或人员办理。
标准中还明确了实体平台基础建设的大小,并规定现场除提供面对面服务,要摆放服务指南,需要给市民提高电脑自助查询,要设置公告栏,并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自助终端提供自助服务。

本指引适用于全国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依据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一级事项9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二级事项18项,其中行政权力类11项,公共服务类7项。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指引》,根据地区差异和具体职责等实际情况对公开标准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单位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要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全国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规定,按照“五公开”工作要求,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公开属性源头管理、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
全国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制定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应当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可参照附件),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对象、方式、层级等,并动态更新,严格执行。
省级、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支持,强化监督、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