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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宗关片区拆迁补偿方案

作者:whzhf 时间:2020-05-14 10:20:34

2020年武汉宗关片区拆迁补偿款以及相关的事宜已经对外公布,很多当地的居民都开始关注这个,对于房屋和补偿款等都是市民最关心的话题,那么武汉宗关片区的拆迁区域和补偿最新的方案是怎样的呢?

武汉2020年将有48个区域旧改进行拆迁改造,涉及拆迁面积预计数千万平方米,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硚口宗关枢纽西片B棚户和A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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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关枢纽西片B棚户征收规模59861.78㎡,1350户,位于解放大道与汉西路交汇处西北角,东至建设大道、南至解放大道、西至南国西汇广场、北至新合正街。

宗关枢纽西片A地块征收规模:131682.06㎡,1400户,位于东临建设大道、南至解放大道、西至大武汉家装、北至汉西二路。

在疫情大为缓解之后,这些旧改拆迁工作迅速启动。宗关枢纽西片B棚户拆迁补偿标准已于5月9日进行社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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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示信息显示,此次征收的宗关枢纽西片B地块项目用地面积约36667平方米,被征收总户数约810户,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6.59万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该项目拆迁补偿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拆迁户选择,提供位于硚口区古田四路西侧、长安路北侧的“城投立城囍居”和位于硚口区古田二路与园博大道交汇处的“美好香域花境商品房(二期)”房源供被征收人选。

前者预计预计交房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之前,交房标准为毛坯房,房屋销售单价以房屋备案价为准。后者预计交房时间为2022年3月底前,交房标准为毛坯房,售价11453元/㎡-13043元/㎡。

选择购买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人,本着先签约搬迁先受益的原则,按照签约并完成搬迁时间顺序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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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香域花境

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5月2日,拆迁办曾在征收范围内对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反馈,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求意见稿》符合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

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主认为“预评估价格太低,要求打包价达到25000元/㎡以上”,“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不合理,地段偏远,周边环境不好”。

5月9日公布的补偿标准对相关补偿和奖励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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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属设施补偿费如下

1.电话移机费(报装费):216元/部;

2.宽带移机费(抵装费):308元/部;

3.有线电视迁移费:380元/户;

4.空调移机费:柜机500元/台、分体机300元/台、窗机200元/合台:

5.热水器迁移费:300元/台:

6.电表;分表150元/块,独表500元/块;

7.水表:分表100元/块,独表240元/块;

以上7项按照打包价2400元(含空调1台)进行补偿,超出部分按照票据据实补偿。

8.管道煤气报装费按照3000元/户给予补偿,报装费超出3000元的按照票据据实补偿;

9.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照1500元/户给予补偿;

10.三相电表按照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11.地水表按照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12.无烟灶台按3000元给予补偿;

13.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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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搬迁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一次性房屋搬迁费2000元,残疾人家庭搬迁费增加50%。

2.征收办公用房或者生产经管性用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安置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评估确定的残值给予安置补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

(1)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2)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以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

(3)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预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时间自签约搬迁之日起至预计交房日止,若超过预计交房日期,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4) 被征收户是残疾人家庭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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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实际损失超过此标准,可由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四、保底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全部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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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助

(一)住房困难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在40平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二)购房补助

征收个人房屋,按照房屋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助。

(三)建筑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的12%给予补助,不足6平米按6平米计算。

(四)生活困难补助

低保人员按2万元/户给予补助,身体残疾的按2万元/人予以补助,重症患者按2万元/人补助。上述各项补助累加,最高不超过6万元/户。

六、奖励

(一)个人住房产权调换签约奖励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签约期限截止日之前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签约奖励

在签约期限截止日之前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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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有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按房屋价值90%补偿承租人,按10%补偿被征收人。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二)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租赁关系继续。

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按房屋价值70%的补偿承租人,30%补偿被征收人。

(三)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普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予以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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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登记房屋补偿(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建成的间祖1991年7月3日之前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补偿

建成时间在1991年7月2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0%给予补偿;

建成时间在2001年11月1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85%给予补偿。

建成时间在2004年9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

建成时间在2011年1月21日以后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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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下列两种情况属于无证房

1、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更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2、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登记,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认定为记执合法建筑;对在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超出部房屋,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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