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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年综合津贴发放标准2024

作者:whycl 时间:2024-04-29 15:46:41

日前,上海市民政局官网发布《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老年综合津贴的发放标准、发放程序等内容,可以通过下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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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周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今后,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出津贴标准调整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津贴计算和发放

(一)老年人从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享受津贴。津贴逾期领取的,符合条件之月早于本办法实施之月不满二年或在本办法实施当月及之后的,自老年人符合条件当月起予以补发;符合条件之月早于本办法实施之月二年及以上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前二年起补发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二)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津贴停止发放。

(三)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津贴发放日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

(四)非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新确认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

(五)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上海市敬老卡和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具体事项,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三、发放程序

(一)名单生成与“信息确认单”推送。市数据局根据本市实有人口库中户籍人口信息,每月1日生成下个月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名单并逐一生成“信息确认单”,将“信息确认单”通过“随申办市民云”推送至相应的老年人。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过相关系统获取市数据局生成的老年人名单及其“信息确认单”。

(二)信息确认。老年人需要对“信息确认单”上的发放渠道进行确认,选择上海市敬老卡或社会保障卡用于津贴发放。老年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一个月,通过“随申办市民云”进行信息确认,或者前往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信息确认。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前往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信息确认的,应当提供老年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选择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津贴的老年人,可在符合条件的前一个月,办理上海市敬老卡。选择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津贴的老年人,其个人社会保障卡信息将通过相关系统直接获取。

已通过上海市敬老卡领取津贴的老年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随申办市民云”或者前往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发放渠道变更为社会保障卡。

(三)发放清单审定。市数据局根据确认的信息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初步发放清单。区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初步发放清单中户籍在本行政区域老年人的信息统一审定,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确认,于每月初发送至各区财政部门。

(四)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审定意见,于津贴发放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民政部门结算账户。各区民政部门按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时划入各商业银行(发放行)。

四、资金保障

津贴发放所需资金分别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下达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至区民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市数据局。根据定期复核制度的要求,将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市实有人口库中的老年人信息每月进行比对。

(二)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资金使用上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社会监督。要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对市数据局的每月比对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停发津贴;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津贴的,协调各街镇指导居村委会做好提醒告知工作。对长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定期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停发津贴。

(三)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保障和监管。津贴发放要与上海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做好对接。

(四)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六、其他事项

(一)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承担津贴发放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区民政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老年人对老年综合津贴发放有疑义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三)市域外农场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原《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1〕13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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