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睡觉被辞退能拿到赔偿吗?最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正好判决了一起员工上班被公司辞退的案例,应该能给各位提供一些参考信息,详情一起来了解下。
案件说明:
2017年4月,方某入职某软件公司任职高级软件工程师,月工资为20370元。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据了解,该公司设置了睡眠舱供劳动者休息,方某多次在上班时间使用睡眠舱,时间在14—50分钟不等。
2019年5月,该公司以“在过去的12个月内,多次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未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方某的劳动关系。
方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81480元(20370元×2个月×2倍)。双方诉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公司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循劳动纪律,方某在上班时间多次擅自无故脱岗睡觉,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方某则解释,自己的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准,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经常晚上加班至凌晨,久坐引起身体不适,故会短暂使用睡眠舱休息,且并未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同时,他指出公司设置睡眠舱,注明怀孕或者身体不适的员工可以在工作时间进入睡眠舱休息,从未有规定禁止使用的时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区别于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具有工作起止时间不固定、工作时长不确定等特点,这样的特点导致企业无法对其工作进行常规的考勤,但企业可以制定某种灵活性的考核方式来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进行管理和规范。
本案中,该公司并未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规定,因此以固定工作时间来约束劳动者明显违反不定时工作制的立法本意,且工作结果是考察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重要指标,该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方某在职期间存在工作任务的延误。
故员工身体不适稍事休息合情合理,该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其应向方某支付赔偿金81480元。
工时制影响工作时间,所以讨论午休时间之前需要先了解工时制。我国目前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
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工时制
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注:如果双方约定了标准工时制,那么员工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其它工时制下员工工作时间则较为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