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阳区发布了《汉阳区江堤中路(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片)旧城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需要了解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的朋友可以来看看。
一、项目名称汉阳区江堤中路(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片)旧城改建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本项目东起江堤中路、西至丽水花园小区、南达水墨丹青小区、北邻马鹦路,
三、本项目征收总户数约为104户,建筑面积约4.93万平方米,数据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二、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暂提供以下团购商品房供其自行选购。
(1)碧桂园优璞城商品房: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与四新大道交汇处西南角,交付标准为毛坯,均价约14000元/平方米,系现房。
(2)广电兰亭盛荟商品房:位于汉阳区东临江堤中路,西接连通港路,北面为四新北路,南侧为四新大道,系现房,交付标准为精装修,均价约15000元/平方米(含装修费约2500元/平方米)。申请购买该团购商品房的,根据选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装修专项补助。
(3)其他: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提供的其他房源。选择购买团购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本着先签约先受益的原则,按照签约时间顺序选房。
三、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2、产权调换住宅房源基本情况:
(1)汉江苑三期限价商品房:位于汉阳区琴台大道原汉阳一砖厂,交付标准为毛坯,均价约4800元/平方米,系现房。
(2)黄金花园限价商品房:位于汉阳区百威路11号,交付标准为毛坯,均价约5163元/平方米,系现房。
(3)其他: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可提供的其他房源。
3、产权调换非住宅房源基本情况:
(1)琴台天地商业办公:位于汉阳区琴台大道雨淋山庄东侧约60米处,交付标准为毛坯,均价约12162元/平方米,系现房。选择该产权调换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以最终评估结果为准,原则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
(2)其他: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可提供的其他非住宅房源。
4、选房原则
本着先签约搬迁先受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时间顺序,按照就近靠档、一户一套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源。
四、征收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
1、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2、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
3、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补偿。
一、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建筑面积之和)×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其中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折扣后计取)。
(二)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在600元/㎡(含600元/㎡)以内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附属设施补偿
1、电话移机费(报装费):216元/部;
2、宽带移机费(报装费):308元/部;
3、有线电视迁移费:380元/户;
4、空调移机费:柜机500元/台、分体机300元/台、窗机200元/台;
5、热水器迁移费:300元/台;
6、电表:分表150元/块,独表500元/块;
7、水表:分表100元/块,独表240元/块;
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元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票据据实补偿。
8、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报装费超出3000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
9、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户给予补偿;
10、三相电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11、地水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12、无烟灶台按1000元/个给予补偿;
13、其它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
(四)房屋搬迁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房屋搬迁费2000元。
2、征收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安装费用,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评估残值予以补偿。
3、房屋搬迁期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临时安置补偿费
1、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60平方米的(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按照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4、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预先一次性支付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之日起至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止(临时过渡期不足3个月或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临时过渡期按3个月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日期,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
3、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
(七)住房保底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含相应的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补助、奖励等)。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二、补助
(一)住房困难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1、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房困难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满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二)住房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的给予货币补助。
(三)购房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同时申请购买团购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的给予购房补助。其中申请购买精装修团购商品房的,根据选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精装修专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各房源信息)。
(四)住房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建筑面积之和)的12%,建筑面积补助应体现在产权调换房源面积中,兑算成货币补偿款计算方式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不含精装修部分)。
(五)产权调换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非住宅)的,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产权调换安置补助。
(六)生活困难补助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且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且持有残疾证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历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补助可累加,但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0元。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困难补助。
(七)特殊家庭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家庭存在烈士遗属、“失独”情况的,按烈士遗属20000元/户(烈士遗属范围系指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失独”20000元/户标准补助。此项补助与生活困难补助可叠加享受。
三、奖励
(一)住房产权调换签约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不足3万元的按照3万元保底)。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6日至7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71日至9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5%给予奖励。
(二)住房货币补偿签约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6日至7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71日至9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
(三)无未经登记建筑或放弃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的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无历史未经登记建筑或放弃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每户30000元给予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46日至7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每户20000元给予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71日至9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每户10000元给予奖励。
(四)非住宅签约奖励
个人非住宅房屋或企事业单位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正式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达到以上奖励标准的,可累加奖励,超出以上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安置权益兑换券”安置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货币补偿同时申请购买团购商品房,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收管理部门可核发“安置权益兑换券”(以下简称“兑换券”),再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兑换券安置奖励。兑换券使用人可使用兑换券在汉阳区兑换券安置房源库中自行选择。奖励标准如下:
(1)自出具兑换券之日起1个月内使用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兑换券安置奖励。
(2)第2至第3个月内使用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3%的兑换券安置奖励。
(3)其余有效时间内使用的,给予2%的兑换券安置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