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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七夕武汉结婚登记指南

作者:whycl 时间:2023-08-09 15:53:35

8月22日是七夕节,准备在这天去领结婚证的朋友别忘了提前预约。那下方有具体的办证指南,希望能给各位新人朋友提供有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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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一方当事人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的内地居民;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当事人双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间、表(堂)兄妹之间、叔叔与侄女之间。)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两种情形。

预约方法

预约平台:鄂汇办APP

预约时间:网上预约须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最长可以预约一个月(自然月)内的工作日。

预约注意事项:

1、预约提交成功后,收到登记机关审核通过的短信即表示预约成功,也可通过网上查询或致电登记机关查询预约结果。若预约失败,可再次预约。预约遇到问题的,请直接联系婚姻登记机关。

2、预约成功后,结婚登记或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携带有关证件(原件)、相关材料、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离婚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携带有关证件(原件)、相关材料、离婚协议书,在预约时间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预约计划由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详情可电询相关婚姻登记机关。

4、涉外、港、澳、台及华侨的婚姻登记,请前往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办理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99号,联系电话:027-87582092。

结婚证办理所需材料

1、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正面、反面),户口簿首页 、户口簿本人页(集体户口提供有单位盖章的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和本人户口卡片 )。

2、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3、双方都不是武汉户口,则需要提供一方当事人居住证。

4、部分情形还需提交:

① 婚姻状况为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书”(网上能查到的,可不提供),或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 (人民法院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需附生效证明;

② 婚姻状况为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③ 预约补领婚姻证的,还需提供“婚姻档案 ”(网上能查到的,可不提供),或“婚姻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注: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更正;证件丢失或超过有效期的,应先到公安部门补办证件。

部分人员情况所需材料说明:

1、现役军人

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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