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辞退有补偿吗?试用期公司是否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相信这是很多在职场内,特别是刚进入职场的朋友,特别想了解的。那作为员工,还是要懂得一些基本的劳动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因以下四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约,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即便对于试用期员工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非过失性解约
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原因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同时也具有法律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均是法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申报缴费的,将按照规定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金额加征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逾期时间较长,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6个月及以上的,还需出具证明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出具的裁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