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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届生落户政策2023

作者:whycl 时间:2023-02-28 16:40:21

上海应届生落户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流程等重点内容已经在下方整理好了。各位如果有关于应届生落户方面的疑问,可以来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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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21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须提供相应材料(详见申请材料说明);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审核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疑似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联席会议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量后作出决议。情节特别恶劣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录):

1、《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2、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或登录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服务交流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派人事专员携带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的受理经办机构,可通过一网通办或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服务交流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由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派人事专员携带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等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审核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单。

公布结果后,单位及获得落户资格的学生应在6个月内完成实际落户手续。

2022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72分。

五、申诉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公布结果后30日内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须在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服务交流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并由单位盖章),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报联席会议审议。申诉结果一般应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申诉后60日内做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咨询电话:6482919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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