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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作者:whcsf 时间:2023-02-02 11:06:08

据湖北省人社厅最新消息,发布了《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版)》。下面小编便带大家了解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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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审核审批认定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伪造或篡改社会保险数据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2、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监督法定职责的,或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经办、协助监督检查的,或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利益的,不适用本细则。

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3、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报奖励的标准

1、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涉及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或违规审核审批认定鉴定、违规发放社保待遇、伪造或篡改社会保险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2%的比例进行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

举报奖励的范围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1、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3、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4、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5、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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