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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都有什么假期

作者:whlhm 时间:2018-12-21 09:34:09

现如今,女性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除了要负责家庭事务,还要兼顾工作,那么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女性,国家是否有更多的优待呢?根据政策我国女职工可以享受多少天假期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1、女职工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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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2012 年第 619 号)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2012 年第 619 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女职工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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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假规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2012 年第 619 号)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 新修订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2012 年第 619 号)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女职工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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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2012 年第 619 号)第九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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