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专题内容,主要和网友介绍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待遇规定,包括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信息。需要了解的话,可以直接收藏。
1、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2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2、报销比例
参保人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3、年度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15万元。
办理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常驻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上规定结算(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在本市统筹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