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山区发布了一则有关腾退公租房配租登记公告,各位有需求的朋友不妨来了解看看。那相关的申请要求、资料以及流程都在下方进行了说明,希望能给各位提供帮助,符合条件的话,一定别错过了。
一、可配租房源情况:
经统计,青山区此次可配租的腾退公租房房源为青雅居(共计51套,均为2人户及以上房型),建筑面积45.93—62.25㎡,租金标准15元/㎡,物业费1.44元/㎡。
二、配租登记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可参与此次配租登记:
持有青山区核发有效的《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且未曾配租过的无房家庭(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首次发证时间在2017年9月30日(含)之前且保障人口为2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
三、配租方式:
参加登记后的公租房持证家庭,经资格复核,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依照“批次--轮候时间”的顺序分配。按“先优先配租对象,后普通申请对象”的批次确定选房顺序。
同一批次内,按照申请人首次取得《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日期先后确定选房顺序;
首次取得公租房资格证明日期相同的,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编号先后顺序确定。
四、登记时间:
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1月26日(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
五、登记地点:
登记范围内的公租房持证家庭,可在登记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
六、注意事项:
1、有租赁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登记期限内到登记地点参加登记。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登记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办理登记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
2、登记时间截止前,申请人可以撤销登记申请,并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登记单》回执联交回户籍所在地社区。
3、凡参加登记的保障家庭应积极配合保障资格复核工作,未通过保障资格复核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保障资格复核的家庭,不得参加登记选房。
4、登记范围内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故不参加选房、参加选房放弃选房权利以及选定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利,不再参与后期的腾退房源登记配租。
5、保障家庭入住后实行动态监管,须按要求配合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取消保障资格并腾退房屋。
6、选房的时间另行公告。
申请对象及要求
武汉政府类公租房需要有资格申请证明,证明申请采取分类申请,申请对象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要求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在本市无房产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拥有的房产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并已下达征收决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暂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
新就业职工申请要求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5、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
如果想在武汉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申请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所不同。
申请材料
住房困难家庭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
2、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6、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
7、所在单位签的协助管理承诺书。资料准备好后,交给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
新就业职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无房新就业职工)》
2、公租房资格申请汇总表(由单位填);
3、身份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
6、劳动(聘用)合同;
7、学历和毕业证书;
8、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9、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租房或借住等证明材料);
10、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料准备好后交给用工单位,由单位统一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资格证明申请流程及审核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
1、申请:
符合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持上诉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街道办事处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不含有自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家庭),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家庭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应提交《公有住房租约》。
2、街道办事处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并收取上述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组织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房产和收入状况,就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申请人家庭房产、收入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退回申请资料,并向其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经初审,申请人家庭房产、收入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或者现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街道办事处应退回该申请人家庭的申请资料,并向其出具《审核意见书》,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3、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复审房产情况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经复审,申请人家庭房产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家庭出具《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家庭房产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相应栏目填写复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审核资料一并转同级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复核收入情况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复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相应栏目填写复核意见,连同审核资料一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民政部门已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审批的,以街道办事处认定意见为准。
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认定,不考虑家庭财产,不计算家庭成员的赡(抚、扶)养收入。
其中,本市低保家庭或者A类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以直接认定为低于低保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或者B类支出型贫困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于低收入水平。
5、公示及核准发证
申请人家庭房产和收入等情况均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该申请人家庭公租房申请,并向其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准申请人家庭的公租房保障资格,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新就业职工申请:
1、申请
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就业职工应当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无房新就业职工)》。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无房新就业职工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填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汇总表》,并提交本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用人单位在核对汇总后应将本单位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无房新就业职工基本情况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在确认申请信息真实无误后,将上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并收取上述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跨辖区协助调查、信函索证时间不计其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所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
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通过信息数据共享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房产、学历、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信息进行初审。
经初审,申请人不符合无房新就业职工公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退回申请资料,并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告知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申请人符合无房新就业职工公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或者现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街道办事处应退回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并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告知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无房新就业职工)》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申请资料-并报送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3、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复审及公示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经复审,申请人的家庭房产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的家庭房产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其用人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该申请人公租房申请,并向其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理由。
4、核准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准申请人的公租房保障资格,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公租房申请办理流程
1、有租赁意向的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登记。
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登记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2、登记截止时限前,申请人可以撤销登记申请,并由登记工作人员在资格证明上注销登记记录;登记截止时限后,申请人不得撤销登记申请。
3、登记完毕后,按照《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采用计算机摇号方式随机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全过程和结果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摇号结果在区政府政务网、市房管局政务网上公示七日,详见有关网站。
备注: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异议的,运营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和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 ,依次安排选房。选房的时间另行公告,详见有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