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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什么样的

作者:whyp 时间:2021-04-20 16:53:25

生育保险是维护女性职工基本权益的社会保障,缴纳生育保险是具有非常多好处的,在怀孕期间和分娩期间的医药费用是可以报销的,还可以领取到一笔补助,所有对于女性来说生育险是非常重要的,下文是介绍关于湖北生育保险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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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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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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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销比例

(一)首次产检费用共185元,在妇幼保健院(所)进行。产后访视共30元,由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限额标准与武汉市、区妇幼保健院(所)统一结算。

(二)门诊产前检查515元,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进行。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三)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和生育类别等进行结算。职工符合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

2、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00%至150%(含)的部分,个人自付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

3、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30%,剩余部分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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