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2021年最新标准将会在7月底发布,8月施行,按照往年情况抚恤金一致是有所上涨提高的,具体发放标准以实际为准,最新的抚恤金目前可以参考去年,下面了解下最新消息。
1.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3.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
还会上调,在2019年的时候优抚标准提高了10%,而2020年也是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预测2021年优抚标准也会上调10%,但是具体上调标准还得看退役军人事务部的通知,一般在每年的7月底就会公布上调标准。8月正式施行。
附:各地优抚标准如下:
(一)2021年浙江优抚标准
1.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0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19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19年标准的基础上, 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800元、2400元、2260元。
3.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当地2019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 每人每年增加2760元。
4.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19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 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19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 每人每月增加50元。
6.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19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 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7.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19年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50元。
8.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4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2021年安徽优抚标准
1.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中央财政承担24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60元。
3.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80元。
4.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2021年山东优抚标准
1.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
2.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
3.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40元。
2021山东省优抚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为具有山东省城乡居民户口,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2.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如果是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办法》实施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注意在原基础上增加上调10%来进行核实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