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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零酒驾街区创建标准

作者:whzy 时间:2020-08-05 10:14:50

交通道路安全是所有人都必须要进行遵守的一件事情,事关大家的生命安全问题,目前武汉市推出“零酒驾”街区创建,严格遵守防止酒驾的出现,那么“零酒驾”街区创建标准时候什么呢,酒驾的处罚标准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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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酒驾”街区创建标准

“零酒驾”街区创建标准有六个方面,包括创建街区要设置一处宣传酒驾危害及酒驾法规的宣传栏、在人流集中处设置一个播放酒驾宣传警示片的点位,每天循环播放警示片、餐饮等企业要签署一份配合“零酒驾”创建的承诺书等。“零酒驾”社区(村)创建标准也有六个方面,包括创建社区(村)要设置一处宣传酒驾危害及法规的宣传栏、驾驶人要签署一份《“零酒驾”承诺书》、在每个电梯间播放酒驾警示片,在楼道口设置“零酒驾”宣传口号、警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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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处罚标准

(一)酒后驾驶: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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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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