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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孝感汉川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作者:whcsf 时间:2022-04-23 10:37:50

2022年孝感汉川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已出,2022年汉川教师资格证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7:00—5月10日17:00。接下来请看详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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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范围

凡户籍或居住地(须持有汉川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汉川市且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在本市自愿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二、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已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人员。

2.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3.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三、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普通话水平

申请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汉川市人民医院)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体检,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体检合格。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4月20日7:00—5月10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按《湖北省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操作流程进行申报。网上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因错报、瞒报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二)签署《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请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如预览时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请务必重新上传,以免影响认定。

(三)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汉川市教育局203室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2022年5月5日至5月16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申请人员到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或《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本公告附件下载打印,照片栏粘贴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一寸彩照,非指定《体检表》无效)。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5.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6.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五、颁发证书

经认定合格的教师资格申报人员于2022年6月25日至7月10日(双休日除外)到汉川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认定申请表》。

六、其他事项

1、申请人在体检和现场确认时要积极配合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自觉履行个人防护义务,服从现场防控管理要求。

2、体检地点:汉川市人民医院;体检时间:周一到周六上午7:30-11:30,体检当日空腹。

3、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汉川市教育局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4、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失信行为的,或认定后经公安核查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依法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和“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以上解释如有出入,均以教育部、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联系人:向老师  咨询电话:0712-839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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