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因为年初的疫情,很多行业的工作进度都慢了下来,甚至有些直接停止了,失业、公司倒闭等,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比较困难。近日,武汉有网友在城市留言板上提问今年的个人工资个税是否能够减免,来看看相关回答。
符合一定优惠条件的情况可以。
11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晓东携相关处室负责人上线市网上群众工作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答疑,回答个关于工资个税减免的问题,明确了今年和疫情相关工资薪金项目个税优惠有两种。
A、《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a.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b.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B、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2019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2019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使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款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