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武汉热点 导航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内容一览

作者:whnjj 时间:2021-07-08 11:12:54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已经于7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这次的新规较以前有了更严谨的一些改变。

6.jpg

根据《规定》要求,因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的施行意味着机动车由原本的安全召回扩展为排放召回,这将为我国防治空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排放超标生产厂商应立即召回

根据此次新近出炉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

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生产者应当在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按照该条例,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等汽车商品,若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应当召回。

此次新规《规定》确定了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二是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三是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对于满足上述三种情形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此次《规定》还指出,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也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

142.jpg

强化责任不履行召回责任者最高罚三万

此次排放召回新规则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或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发现存在排放危害的可对生产者进行调查

此次新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两部门各自技术特长,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召回会同机制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即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风险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生态环境部,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接受生产者召回计划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信息和技术会商、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以及效果评估、责令召回等工作。必要时,两部门的下一级行政机关受委托可以承担其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两部门技术机构受委托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

按照《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倒逼汽车企业技术升级减少排放污染

《规定》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规定》短期内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尤其是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可以说是一次技术上的考验。

新规《规定》有以下三种信息收集渠道

第一,主管部门信息收集和共享。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生产者信息报告。机动车生产者及时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下列信息:排放零部件的名称和质保期信息;排放零部件的异常故障维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维修与远程升级等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机动车在用符合性检验信息;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需要报告的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其他信息。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

第三,经营者和零部件生产者信息报告。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

11.jpg

展开剩余部分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用户留言 联系我们

跟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