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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一览

作者:whnjj 时间:2021-06-23 14:19:53

为保障社会贫困群体的正常生活,国家制定了社会救助政策来帮助他们,其中包括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孤儿养育救助几个类型。宜昌市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将延续2020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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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仍按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执行。

城市低保: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710元/人·月执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按660元/人·月执行。农村低保: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540元/人·月执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按480元/人·月执行。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护理标准分三档设置:集中供养全自理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0.7倍确定;集中供养半失能特困人员在全自理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确定。在开展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内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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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孤儿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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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标准

社会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任何社会成员的生活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平,即保障人们所享有的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为确定某一社会成员的生活是否达到最低生活水平须首先确定什么是最低生活水平。这也是确定社会救助对象所必须的。

在社会保障法中,最低生活水平一词一般在两种含义上被加以运用。一是绝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一是相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

所谓绝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是指生活在该生活水平下的社会成员,能够保持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衣和居住条件。一个人的生活如低于绝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则不能生存。传统济贫活动即是对处于绝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予以救济,以免其受冻挨饿致死。低于绝对意义的生活水平又称作绝对贫困。

所谓相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是指仅能享有与当时当地生产力水平或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比属于最少量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在这种性质的最低生活水平下,此种社会成员的生活已经不是昔日“食不果腹、衣不蔽体、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生活,只是与其周围的社会成员相比,其所拥有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在数量上太少,在质量上太差,才有“贫困”之感。一个人的生活如低于相对意义上的最低生活水平,其尚能够维持生存,但这种生活并不体面。低于相对意义的生活水乎又称作相对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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