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颁布,据了解已经定在今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次所颁布的《规定》和以往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在五方面,详见下文。
近日,《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正式颁布,预计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变化一:投诉需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针对机票退改签的痛点问题,为避免承运人滥用强势地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规定》按照旅客“自愿”和“非自愿”两种情况,分别对不同情形下的客票变更与退票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明确旅客非自愿退票和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不得收取退票费和变更费。
在票务服务方面,为解决民航退票速度慢的问题,要求航空公司和航空销售代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
在乘机服务方面,《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机构制定针对旅客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形的应急处置预案。在投诉处理方面,《规定》明确所有被投诉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另外,《规定》的条款是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民航局鼓励承运人和航空销售代理人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变化二:外航、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均纳入范畴
扩大适用范围关于适用对象,《规定》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适用本规定。
《规定》还将外国航空公司、港澳台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的经营行为也纳入规制范畴,填补了立法空白。
新《规定》首次对国内、国际航空客运服务规则进行了对标统一,实现了国内、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规则的一体化。
变化三:涉及行李运输等规定大幅删减
《规定》删除了关于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等统一规定,承运人可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对外公布,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发挥承运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规定》要求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防止发生行李运输问题,并重点对行李延误、丢失、损坏等情形下的处置要求进行了明确,以充分保护旅客财产权益。
变化四:对超售情况下登机顺序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承运人的优先登机规则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后续航班衔接等。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后,方可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超售处置规定向被拒绝登机旅客给予赔偿,并提供相关服务。
变化五:平台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旅客信息
《规定》明确,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近年来,民航运输得到快速发展,民航已成为社会大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人民群众对民航服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高度重视客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着力强化服务规范意识和服务质量管理能力,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技能。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秩序,有必要在总结近年来旅客运输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整合修订为《规定》,将规范的重点聚焦在提升民航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从管理的角度,对民航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作出规范,增强人民群众对民航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