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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公布

作者:whlhm 时间:2020-10-10 14:23:26

2020年10月上旬武汉市新洲区发布二次供水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改善二次供水水质变差,水压、水量不足等问题,确保居民用上放心水。文件目前已经公布,关于管理办法条例说明下面我们来看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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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新洲区二次供水建设运营管理,新洲区水务和湖泊局下发了《关于落实武汉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落实文件精神,新洲区长源水司积极开展宣贯活动。

在各客户服务中心张贴相关文件,将文件送至各小区开放商及物业管理部门,并结合现场宣传等形式,向广大用户普及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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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摘要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三)储水设施结构结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四)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五)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六)严禁设计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储水设施;

(七)储水设施应当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足异常寒冷天气供水需要;

(八)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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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建设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前,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产权人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现状组织认定,经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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