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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这类人不得录用

作者:whlhm 时间:2020-09-19 09:44:21

如今的家长均只有一个孩子,对于儿童的“侵犯”零容忍。儿童没有办法辨识教职人员是否为坏人,但是学校可以加强把关。目前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入职查询意见》最好筛查工作,下面我们来看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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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这类人不得录用

近期,最高检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入职查询意见》)。明确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为了将查询的范围覆盖到所有与在校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查询:

1.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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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一步做好“防火墙”

下一步,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在经过一定实践完善后,将推动逐步适用于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同时扩大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全面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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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么理解法律中的性侵害未成年人

性侵害未成年人是一个总括性术语,并非仅指强奸未成年人行为,它同时涵盖强奸未成年人、威胁未成年人等多种带有性侵害性质的犯罪行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发布的《虐待儿童磋商报告》,性侵害未成年人是指行为人在未成年人尚未完全理解性行为,或无法作出性同意表示,或尚未发育完全不能作出性同意,或在违反法律或社会道德禁忌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进行性行为。

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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