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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对9类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作者:whmc 时间:2020-07-23 18:54:10

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针对每个地方都有不同制定规则,关于武汉发布了对9类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处罚,不罚款,具体是哪些情节呢,还不知道可以来了解下全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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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为:

一是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改扩建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二是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在环评文件已经批复、环保设施已基本建成、建设单位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且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三是对于应当填报而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被责令改正后3日内完成备案,且备案前未出现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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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排放口超标因子不超过2个,且单个超标因子超标倍数在10%以内;pH值为唯一超标因子在5-9.5范围内的,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但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的除外。

五是行政相对人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异常,并主动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六是为鼓励企业积极整改,对于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联网、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且行为存续期间未发生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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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超标排放污染物;

八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九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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