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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冠患者费用医保结算基本完成

作者:whlhm 时间:2020-07-23 10:01:53

4月26日武汉新冠患者全部痊愈出院,这期间所产生的住院和医疗费用因进行医保结算,个人只负担很小一部分。截止至2020年7月23日患者住院费用已基本结算完毕,下面我们来看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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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新冠似患者医保结算基本完成

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新冠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的住院费用已基本结算完成。同时,我市医保部门对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对政府指定的防疫定点、设立发热门诊、支援抗疫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比照上年度医疗机构指标额度提前预付6个月医疗保险基金,年终按医疗机构实际服务情况和总额预付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此前,我市医保部门针对全市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单独安排疫情防控预算额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肺炎医疗费用单列,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不占医疗机构年度总额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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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月28日我市已发布报销结算信息

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对所有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收取的门诊相关诊疗费用(包括现金支付费用、医保个人帐户支付费用以及城乡居保门诊统筹费用)全额退还给患者。

(一)湖北省患者

1、现金费用申报。

由留观患者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交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就诊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未留观的患者还需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医疗机构将患者身份、诊疗费用核对清楚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现金支付费用全额退还。

2、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及城乡居保门诊统筹对象。

由留观患者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交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就诊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等资料,未留观的患者还需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医疗机构将患者身份、诊疗费用核对清楚后,登记造册报对应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的结算信息核对后及时返还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参保人本人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在各医疗机构结算款中进行相应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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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地确诊、疑似患者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明电〔2020〕6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相关规定执行。医保结算部分需同时结合省医保局有关异地就医的规定执行。

(三)境外来汉(返汉)确诊、疑似患者

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按照《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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