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青年人的社交平台基本在微信、支付宝、微博上,同时支持在线转账、红包等功能。一旦出现被诈骗、借钱不还,微信上的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上交法院,2020年有了新规定。今年除了微信、支付宝、短信、还有更多电子数据将可以作为证据。
可以打官司,且自2020年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含微信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不过,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
第二是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案例1:借款不还?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冯先生手头紧张,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先生转了共计3万元。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案例2: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刚好拿来作证据
陈女士去年4月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上班,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陈女士起诉至法院,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就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