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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

作者:whzy 时间:2019-09-05 16:57:10

为了让城市的规划更加的标准化、合理化,征地拆迁也是常常会有的事情,但是针对拆迁我们应该怎样判断其是否是合法的拆迁,拆迁的文件和手续是否是合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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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征地拆迁批准

(1) 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都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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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拆迁批准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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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自治州征地拆迁批准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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