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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

作者:whzy 时间:2019-08-27 17:49:07

现如今人们离婚率正在节节攀升,不少结婚以后发现生活在一起不合适的夫妻,为了保障自己的生活质量,也都会选择离婚。而在离婚时最让人纠结的就是关于财产的分割的事情了。那么在哪种情况下财产分割协议才能够有变更的机会或者进行撤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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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欺诈、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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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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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多分很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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