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贷款有一定的贷款额度限制,且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存量房公积金贷款、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计算方式都不一样。详见下文说明。
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在基准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与我市个人住房贷款率(个贷率)挂钩,通过设置流动性调节系数进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根据“个贷率”调整并在官网公布。
当“个贷率”低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
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9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
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10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当“个贷率”高于100%(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8倍。
1、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家庭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准贷款额度为70万元,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30%。
家庭购买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利率上浮1.1倍。最高贷款比例和最低首付款比例参照首套房标准执行。
购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类型 | 家庭房产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 | 所购住房 | 最低首付比例 | 最高贷款比例 | 基准贷款额度 | 利率 | |
首套房 | 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 面积≤144㎡ | 20% | 80% | 70万 | 基准利率 | ||
面积>144㎡ | 30% | 70% | 70万 | 基准利率 | ||||
二套房 | 有一套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 面积≤144㎡ | 20% | 80% | 50万 | 上浮10% | ||
面积>144㎡ | 30% | 70% | 50万 | 上浮10% | ||||
有一套住房且曾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 面积≤144㎡ | 20% | 80% | 50万 | 上浮10% | |||
面积>144㎡ | 30% | 70% | 50万 | 上浮10% | ||||
当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 |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 |||||||
当前已有两套房产(不含此次申请贷款房屋) |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 |||||||
有两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
2、存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存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半年之内,首套房基准贷款额度为70万元, 贷款比例和最低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总房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家庭购买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利率上浮1.1倍。最高贷款比例和最低首付款比例参照首套房标准执行。
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类型 | 家庭房产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 | 所购住房建成年限 | 所购住房面积 | 最低首付比例 | 最高贷款比例 | 基准贷款额度 | 利率 | |
首套房 | 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 10年(含)以内 | 面积≤144㎡ | 20% | 80% | 70万 | 基准利率 | ||
面积>144㎡ | 30% | 70% | 70万 | 基准利率 | |||||
11—20年 | / | 30% | 60% | 70万 | 基准利率 | ||||
21-30年 | / | 30% | 50% | 70万 | 基准利率 | ||||
二套房 | 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 10年(含)以内 | 面积≤144㎡ | 20% | 80% | 50万 | 上浮10% | ||
面积>144㎡ | 30% | 70% | 50万 | 上浮10% | |||||
11—20年 | / | 30% | 60% | 50万 | 上浮10% | ||||
21-30年 | / | 30% | 50% | 50万 | 上浮10% | ||||
有一套住房且曾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 10年(含)以内 | 面积≤144㎡ | 20% | 80% | 50万 | 上浮10% | |||
面积>144㎡ | 30% | 70% | 50万 | 上浮10% | |||||
11—20年 | / | 30% | 60% | 50万 | 上浮10% | ||||
21-30年 | / | 30% | 50% | 50万 | 上浮10% | ||||
当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 |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 ||||||||
当前已有两套房产(不含此次申请贷款房屋) |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 ||||||||
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
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4、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城市的房屋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与本地记录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上述关于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异地贷款类型为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贷款(不含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具体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6≤缴存时间≤12(月) | 0.5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缴存时间≤36(月) | 1 |
36<缴存时间≤60(月) | 1.2 |
缴存时间>60(月) | 1.5 |
注: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账户状态为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对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的异地转移缴存职工不需要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4)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多次发生调整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受托贷款银行录入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间为准)按近6个月汇缴记录中最低工资基数计算可贷款额度。
(5)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应以贷款银行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通过的可贷款额度为准。缴存职工前期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手机APP或柜面进行的贷款额度试算结果仅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