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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服务业纾困措施2022

作者:whwzd 时间:2022-06-06 08:43:14

孝感市为服务行业推出了39条具体的纾困措施,很多朋友想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纾困措施全文,朋友们可以详细了解一下具体的政措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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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

2022年,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3.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2022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6.继续减免部分房租

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

各地结合实际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7.用好降准释放资金

督促本地法人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全面降准释放的资金,增强再贷款资金撬动作用和再贴现政策导向作用,利用降准释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加强新型政银担合作

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协调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会同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制订金融服务增信方案,大力发展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积极推进落实调整后的“4321”新型政银担分担机制。

推进市政和担保公司与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合作开展“再担园区贷”业务。

9.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

2022年,将普惠小微延期还本付息支持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加大对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

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争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向好、产品有市场、资金链暂时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充分运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和纾困贷款贴息政策,以优惠利率优先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

持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纾困平台建设,组织引导更多服务业困难企业加入平台纾困。

10.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

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全市服务业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2021年的基础上继续有降。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

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

11.鼓励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债券融资监管部门梳理建立餐饮、零售、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等服务业领域发债后备企业名录库,组织有实力、有意愿的证券公司、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库内企业辅导培育,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帮助拟发债企业担保增信缓释风险,支持拟发债企业申报注册发行债券。

12.发挥财政金融联动作用

鼓励各地设立或统筹安排服务业企业纾困资金、融资应急资金,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纾困帮扶。

加强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加大对服务业企业融资担保力度。

13.严格制止“三乱”行为

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持续动态调整完善《孝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孝感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孝感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目录清单》,推进减少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严肃整治乱收费行为,充分发挥12315监管平台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收费监管;持续开展转供电、水、气、暖收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加价行为。

加强对正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强化震慑教育作用。

14.支持餐饮、零售企业疫情防控

加强政企联动,畅通信息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5.缓缴餐饮、零售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对餐饮、零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6.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优化服务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佣金减免、最高佣金封顶、费率透明化等政策,通过在孝外卖平台向总部申请进一步下调餐饮业、零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餐饮、零售企业经营成本。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零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鼓励平台企业对商家开展管家专项帮扶服务,对商户线上门店设计、经营状况分析、外卖餐品开发、营销活动策划等方面给予优化建议,对平台商户免费赋能服务。

17.增加餐饮业、零售业市场主体信用贷款发放规模

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与餐饮、零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18.运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餐饮、零售企业融资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等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督促各地建立并落实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业务奖补“四补”机制。

19.优化餐饮行业保险产品和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

探索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和餐饮企业风险保障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

20.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

鼓励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发展社区餐饮,推广老年助餐服务,各地结合实际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补贴。

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对引进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具备助餐服务条件的专业养老服务实体,支持在坚持双赢的前提下为社区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并结合实际,在场地提供、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优惠。

21.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统筹运用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省级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等,支持优化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推动建设改造县城商贸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15分钟便民生活圈、特色商业街等流通设施。

积极向上争取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省级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等各类项目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和企业积极申报相关项目。

22.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以孝感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为指引,强化菜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超等商业网点规划布局,不断提升农产品流通能力。

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农业企业参加消博会、食博会、农博会、农交会等展会展销。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批发市场、商超企业、邮政快递、电商平台等企业开展运营合作,促进线上网络销售,进一步拓宽我市特色农产品营销渠道。

支持农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实现直采直供直销,促进上下游对接,积极开拓市场。

积极向上争取省级蔬菜产业链资金等各类项目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23.加大零售业名单企业信贷支持

对各地商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零售业名单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24.延续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

保险公司加大开发专属保险产品力度,全面落实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要求。

鼓励各地导游协会2022年继续减免导游会费。

25.缓缴旅游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加强文旅体育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

各级文旅、体育部门建立健全重点文旅、体育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并定期更新,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健身场所等重点文旅体育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

27.加强对文旅体育企业信贷支持

对于小微文旅体育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降低担保、再担保收费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体育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率按协议征收,最高每年不超过0.2%。

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旅体育企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方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障续贷需求不断档。

28.加大对文旅体育市场主体普惠金融支持

以县域为单位,每个县域选择3—5家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中小微文旅体育企业,开展企业信用培植工作。

建立中小微文旅体育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

鼓励各政府性担保公司将文旅体育业作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重点支持行业,设立“再担文旅贷”“农担乡村文旅贷”等新模式。

将文旅体育企业和有关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纳入服务范围。

29.支持文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30.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

支持旅行社依法依规承接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组织的劳模和职工疗养休养、春秋游等活动。

除已有明确要求外,在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使用用途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下,旅行社开具的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旅游服务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1.拓展旅游体育消费群体

鼓励各级工会使用会员会费办理“湖北职工惠旅年票”。利用好全省发放的体育消费券,带动体育消费。

32.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支持交通物流体系建设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全省物流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

34.纾解公共交通运营困难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对于2021年城市公交运营收入比2019年城市公交运营收入下降的地方,鼓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做好农村客运补助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工作。

35.加强交通运输业金融支持

研究发行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

相关主管部门为金融机构提供支持企业名录,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建立完善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机制,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多种措施防控、缓释、化解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相关风险。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36.降低运输车辆通行费

继续大力推广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

37.设立孝感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池

市本级按照上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数的1%筹集专项资金,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按照上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数的0.5%筹集专项资金,将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补贴纳入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38.实施“四个精准”防控措施

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推广精准防护理念、建立精准监测机制、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强化精准管控隔离。

39.落实“八个不得”防控要求

各地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国家和省制订的防控政策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按规定报批。

各地要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既要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硬措施”,也要用心用情做好“软服务”。

各项政策措施

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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