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 > 墓地陵园 导航

汉口殡仪馆无人认领遗体火化的说明

作者:whlhm 时间:2020-11-12 10:43:44

汉口殡仪馆承担着汉口地区的殡葬工作,每年的工作接运量较大,在遗体中就含有部分超过规定期限无人认领,也未办理火化手续的,对于此类死亡人员应当如何处理,下面来看遗体火化相关公告和条例。

1605149509432963.png

一、汉口殡仪馆关于逾期未办理火化的遗体

根据《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汉口殡仪馆现将超过规定期限但未办理火化的遗体向社会公告:

①对有名且有经办人的死亡人员,请经办人(丧事承办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我馆联系办理火化事宜,逾期不来办理,我馆将依法予以火化。

②对有名但无人认领的死亡人员,向社会公告查找认领人。

③对未知名且无人认领的死亡人员,向社会公告查找认领人,请认领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我馆联系办理火化事宜,逾期不来办理,我馆将依法予以火化。

特此公告。

汉口殡仪馆地址:黄陂区滠口街枫橡咀村特1号,联系电话:027-85887777;85444444

1604989025748818.png

二、《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遗体火化相关条例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7日起施行。

遗体处理火化部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实行火葬;不得将遗体土葬,也不得将骨灰装棺埋葬。火化遗体,不得在火葬场以外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二条 死者的继承人或者受其继承人委托的人可以为其办理丧事;死者没有继承人的,其监护人、遗赠抚养人、其他亲友或者其生前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等可以为其办理丧事(以下统称丧事承办人)。

第二十三条 丧事承办人按照下列规定,与火葬场预约接运遗体:(一)在家中死亡的,自取得死亡证明之时起72小时内;(二)在医疗机构死亡的,自取得死亡证明之时起8小时内;(三)在其他地方死亡的,自取得死亡证明之时起2小时内。火葬场应当按照预约时间接运遗体。

第二十四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凭在区以上卫生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和死亡证明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市公安、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未知名且无人认领的遗体,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或者民政救助机构查找认领人。经查找后无人认领的,向社会公告。公告6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告单位通知遗体所在地公安部门为遗体提取并保存DNA生物检材后,书面通知火葬场办理火化事宜。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未知名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调查未知名遗体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未知名且无人认领的遗体发生的公告、运送、冷藏、提取及保存DNA生物检材、火化、骨灰处理等费用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当存放在火葬场。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需进行检验、鉴定外,遗体应当自运至火葬场后10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因特殊情况要求延期火化的,可以向火葬场提出延期火化的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丧事承办人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火葬场应当书面或者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自通知送达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办理的,火葬场可以将遗体进行火化。遗体火化后超过60日,丧事承办人不领取骨灰的,火葬场可以将骨灰送公墓深埋。

第二十八条 火葬场火化遗体前,应当查验死者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并与丧事承办人共同对遗体予以签字确认。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的救助、福利机构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作为丧事承办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火化事宜。遗体火化后,火葬场应当向丧事承办人或者前款所述机构出具火化证明。火葬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遗体火化档案,配合公安和卫生部门做好死亡人口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患有甲类传染病、炭疽病死亡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及时通知就近的火葬场接运并立即火化;患有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死亡人员的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通知就近的火葬场接运火化。火葬场按照本办法规定接收的高度腐败的遗体,应当立即火化。

第三十条 火葬场接运遗体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运送遗体的车辆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规定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疫检查。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符合民政部制发的《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车辆外观和标志明显,具体要求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张贴有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标志的遗体运送车辆,在市区内通行免交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

第三十一条 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持死者身份证明和相关死亡证明,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由火葬场将死者遗体运送到其户籍地火葬场,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确需通过民航、铁路运送遗体的,由市民政部门指定的火葬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604980019285010.png

展开剩余部分

相关文章

玩家留言

跟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