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民法典就要实施了,关于小区内部分收益的归属问题是否有不同,其实更多的还是维护全体业主的权利,通常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摊位、露天停车位、物业用房所取得的收益都是业主的,小部分是物业应得的,下面来看相关规定。
小区共有部分的收入主要包括:
公共场地停车费;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物业用房、经营用房租金收入等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收益是扣除合理成本后,进入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纳入全体业主的手中。同时收益并不是按照业主人头平分。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这部分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这意味着房屋面积更大的业主,分到的收益越多。
是不是觉得又多了一笔小收益,但是业主们也要警惕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民法典》也有说对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出卖人享有”或其他限制、排除业主相关权利的条款,可能属于无效条款。
当小区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不按时主动公开共有部分收益情况时,作为业主的你,可以要求其进行公开,捍卫自己的知情权。若是物业公司不作为,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向物业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