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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以房查作为购房前置条件

作者:whlhm 时间:2018-09-18 15:13:57

对于在武汉买房的朋友,在买房前你一定要想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否则所买的房子也会出现很多纠纷,你知道政策是是如何规定的吗?你需要注意哪些呢,接下来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政策解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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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过程中不得要求购房人提交个人房产信息查询资料;应通过“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对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申请,我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返回核查结果

(首套刚需购房家庭为4个工作日),并由开发企业将核查结果告知购房人;若开发企业强制性要求提供,购房人有权拒绝,并可向我局投诉反映,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24小时投诉电话:027-85482248)。

二、我局出具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可用于涉及子女入学、异地房屋买卖、异地住房贷款、异地公积金提取、单位住房调查、申请助学、部队住房调查、拆迁调查、医疗互助、户口外迁、办理低保、公房出售等12种用途。

因未包含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得作为本市购房资格核查证明使用。

三、市民可通过房产档案馆信息查询窗口、自助查询机和网上查询等多种方式查询其房产信息。(具体情况见附件《武汉市房产档案馆房产信息查询一次性告知书》)。各查询渠道的查询结果效力等同。

所谓“房查”,是指房管部门办理的个人房产登记、房屋交易和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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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明使用

一家全国大型房企在汉销售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开发商大多要求买房人在购房登记前,必须自行进行房查,楼盘销售人员再通过对购房者提供的房查资料进行筛选,预审确定个人名下住房情况后再进行购房资格核查。

“这样做是为了省事,本来购房资格查询就是不需要购房者本人进行的。”

对此,武汉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个人房产信息的查询结果,不能作为武汉市个人购房资格和住房贷款资格证明使用。

个人购房资格核查应由开发商进行!按照武汉市现行规定,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该由开发商通过“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网上提交购房资格核查申请。

市房管局在2个工作日内返回核查结果(首套刚需购房家庭为4个工作日),并由开发商将核查结果告知购房人。

与此同时,开发商要求购房者自行房查,并将购房人自行提供相关住房核查资料作为购房前置条件,这本身就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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